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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恶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来源:苏州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2-06 浏览次数:1433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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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年底的时候都会有各种讨薪的新闻被报道出来,特别是针对农民工的讨薪新闻是每年都会持续上演。虽然国家加大了对相关案例的管理和惩处力度,但是依然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这样的事情发生。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认知并学习相关知识,在劳务工作中能够帮助自己和他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这不同于常规意义上的拖欠工资,在法律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因此,如果数额较小,并且得到有效处理的情况下还不构成犯罪行为,只属于劳动纠纷的范围。
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最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在其中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同时,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另外,在2013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的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从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成为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定法律文件。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在劳动纠纷中要判定是否形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根据其主客体要件来进行判断,其中需要满足的要件应有以下几个内容。
四、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企业和自然人,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企业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五、本罪的主观方面
从主观上来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中故意的认定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也就是说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因此,以下两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故意造成的:首先,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六、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也就是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其具有双重性。
七、本罪的客观方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首先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实施了财产转移、逃匿等方法来逃避支付,以及有能力支付但是并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两种情况。
2、其涉及的数额较大,虽然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数额多少,但是根据其它标准一般是在五千到一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3、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但仍不支付的,这也是其中重要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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